分权(separationofpowers)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具有不同的部分,每部分都履行一种管理职能,每部分职能得到履行后才能形成动态的整体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认识在古代希腊便已产生,因为在古希腊,各城邦的政体均各不同,因而提供了研究的可能。亚里士多德是进行这种研究的先驱。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但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近代分权学说则是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CharlesL.Montesqie)所完成的。其理论基础是同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理论;其事实根据是英国历史上出现的适合于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主阶级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度。洛克按照英国光荣革命后所形成的政体形式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最高(其中包括司法权),属于议会;执行权要服从于立法权,属于国王(政府);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分立的;对外权也属于国王,但与立法权没有必然联系。可见,洛克虽然提出了分权的必要性,但他既没有科学地划分权力,其权力分立的阐述也是不完全的。科学地阐明权力分立的是孟德斯鸠。他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因为在他看来,任何独裁者总是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后,才真正推行独裁统治的,否则独裁就无保障;反之,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就必须按照它们的特性分开,否则自由就无保障。然后,他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如果三权不分开,对人民来说,国家就会成为暴虐的压迫者。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符合十七世纪欧美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新秩序中主体资格平等的人们的社会和政治要求,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政治宣言化。孟德斯鸠虽然讲到了权力之间的制衡(checksandbalances)问题,但并未详细论述,且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权力之间的制衡理论是由美国制宪者完成的。麦迪逊(J.Madison)说:权力都有侵略性,人的控制欲也会使一个部门侵犯另一部门的权力,所以自由的政府应当分权;但这种分权应是三个权力间有相互联系纽带的分立,而不是没有丝毫联系;这种联系纽带所具有的功能是使一个部门的权力不能对另一个部门产生压倒性的影响;具体做法就是从某个权力的范围内取出一部分,交予另两个部门,或者在一个部门的权力上设立由其他部门行使的限制手段,使后两部门能够对前一个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过程有所牵制,并对抗其可能的侵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美国宪法对政治体制采取的是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形式,尔后在西方各国中分权原则就变成了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各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虽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而形式各异,但是体现分权原则则几乎是共同的。这种原则的体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关系。例如,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宪法规定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内阁辞职;另一方面,议会的立法案大都由内阁提出,内阁总理可以通过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体现分权原则的典型国家是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有权批准条约,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和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对法律有公布权,对法律还有相对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任命法官。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而无效。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过,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并不排斥制约与平衡机制,但它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与平衡。事实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也都是分权的,分权的理论和实践并不仅为西方国家所独有。恩格斯说: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第一,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或反对国家权力的分立;第二,分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运作的形式或方式,而非国家的本质问题;第三,分权就是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或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时的分工;第四,这种分工十分必要,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机制。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并不反对分权,只是在制衡机制上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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