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以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和保护途径的介绍,实践中人人都会成为消费者,而此时如果不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但要是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话,建议可以通过上述五种途径进行解决。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途径
通过上面所例子,笔者认为,国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主要应集中在对市场主体采取严刑峻法。首先,要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很多学者认为:信用就是为了长远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信用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更加了解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信用状况从而做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市场主体为了更加长远的利益而多从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其次,有了健全的信用档案制度之后,下一步就是对有严重信用问题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地淘汰——让信用好的主体先行。淘汰只是适用于那些既有的市场主体,而对于那些还没有进入市场又想成为市场主体一员的主体,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来把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的素质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国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最基础的一环。再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严刑峻法。在目前的中国,这一环节面临的问题更是十分之巨大。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刚刚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不久,在很多制度方面的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第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大量国有企业的问题十分突出。第三,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很多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欠缺,存在大量无法可依的状况。第四,转轨过程中,人民的思维还不能及时跟上体制的改变。另一个面临的问题就是,在刚刚开始实施过程的某一时刻违法的市场主体可能很多,而国家又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精力去处理、应付那么多的不法市场主体,这时候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从众多的不法企业中随即抽取几个然后动用国家力量把所有这几个市场主体破产甚至家破人亡,这方面给我感受深刻的就是美国证券市场中,如果职业经理人违反了信托责任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时候,美国政府一定会以社会大众(或中小股民)利益为前提和职业经理人打官司,打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止。这句话根本不是开玩笑,看一看安然的事件就理解了,最后安然倒闭了,五大会计师行的安达信业倒闭了,合伙人自杀了。
当然,不是说只从上诉几个方面努力就可以了。前面本人已经强调:一定要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任何制度要发挥作用都是有一定的条件和基础的。这些基础条件可以从个方面认识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2.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国光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张新宝著:《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2004年版。
[6]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载《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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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途径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03(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