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背书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09:20:40 67 人看过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一、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2、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

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

3、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

4、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

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符,核查时,粘单为长方形,交叉斜线对应即可快速审查,不可出现“抬背不符”现象。

“抬背不符”是一种错误的背书行为,常见的诸如在被背书栏(即通常说的“抬头”)简写、漏全称中的省、市、县、撰写自造的简体字等等。在处理这类的补救:一般应由制造“抬背不符”的背书人将造成“抬背不符”的原因写成书面证明,交给后手(后手作为是否接受其票据权利转移的一个理由)。一般还应递交给承兑人,获得承兑人的认可。即不因已形成的抬背不符的情况而拒绝付款。如果承兑行不接受,则应由其前手依次向上推移,直到出票人申请注销原票据,由承兑行另行承兑新票。因此,流转过程中务必要审慎背书,戒除抬背不符的现象。

5、印章清楚要准确、涂改模糊不可收。

被前背书人及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准确、可辨,不可出现字迹涂改、印章模糊、简化字、字迹印章不清等现象,对于有涂改模糊的背书必须严审,原则上不可收。

6、骑缝印章要严审、不断不连要规范。

骑缝处即粘单连接处,印章要严格予以审核,一般背书瑕痴多出于此处。审核时要认真查看签章是否清晰,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在连接处,不可出现断字、断号码;私章也不可出现断字。

7、回头背书不可取、代理贴现要慎收。

同一单位在背书栏内出现两次,即为回头背书,一般情况不可接收。代理贴现票据,一般要与交易对手进行沟通,如果不能收,就不收。如下家可收,我们在买票时,就必须要上家出具代理贴现协议或三方协议,无协议的,不可收。

8、背书不可出边框、过上过下都不行。

背书盖章时,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应在背书框内,不可出边框,上下左右出框均不可。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不可有压章现象(即重叠),

9、粘单格式需统一、瑕痴背书要证明。

粘单格式要统一,必须有“粘单”字样,不可收自创粘单式的票据。如背书有小瑕痴,如字不清、不规范、章不清等现象,要现场要求卖家提供证明。如为金融机构背书不清的,现场不能提供证明的,可以酌情考虑;如为企业背书不清的,一般应予以退票。

10、审核背书需仔细、防范未然保安全。

背书审核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与票据审核一样的重要。审核不认真,收了瑕痴票据,对票据托收回款影响较大,承兑行会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或不付款,容易出现票据逾期,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同时也不利票据的转卖。因此审核背书必须认真、仔细,不得有一丝侥幸心理或同情心,要按规定、细则严格审核,不能要就是不能要,没有任何说辞,防范未然,确保票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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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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