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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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05为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2013年解释》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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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法司法解释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1我国并没有《污染环境法》这样的法律制度,但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轻伤,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遭受永久破坏等情形,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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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几种情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2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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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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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9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