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7:30:15 493 人看过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三)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关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关于房屋安置

1.住宅房屋

回迁安置房屋有4种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2)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3)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4)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5)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2.营业房屋

被拆迁营业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回迁安置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3.“住改非”房屋

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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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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