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需要就医治疗的,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包括: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至于医疗费应赔多少,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的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无法证明其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若护理人员是有收入的亲朋好友,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另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一般规定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
交通费为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如果受害人必须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赔偿合理部分。
6、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一、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
因残疾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包括:
1、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地方人均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大致计算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伤残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还有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需要赔偿。
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
2、死亡赔偿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大致计算为: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还有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需要赔偿。
另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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