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省人社部门日前出台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原《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为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生育津贴规定有何变化?
统一为128天
依据新政,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在这一办法之前,晚育女职工才可享受到128天的生育津贴,是因为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新办法实施之后,不再有晚育概念,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参保职工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生育津贴,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与产假工资只能二选一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换句话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说,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拿一个,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说明】
如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0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30×10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工资1000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我市从去年1月31日起施行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新的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据了解,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费即时结算
只需支付个人承担费用
人社部日前下发通知,将把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据了解,对于生育保险,我市目前实行的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生育费实行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承担费用。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简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节约社会成本。同时明确,对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服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新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程序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途径等。
-追问
单位不缴生育保险费用,职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这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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