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1:22:50 400 人看过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铁道部:你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定〔1994〕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部在1994年5月1日后,对部分轮班制人员实行新工时制度延长一段准备时间,但其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要尽量缩短。希望你们通过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自行调剂,尽快实行新工时制度。在准备时间内,对部分职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允许支付加班工资。关于核增工资总额问题,我部拟在今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再研究解决。
    2023-06-09
    9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失效日期:1994-11-11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10
    55人看过
  •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样发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
    2023-04-26
    480人看过
  •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文号: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2]8号)已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请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
    2023-04-22
    186人看过
  •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
    粤劳社函〔2004〕358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煟玻埃埃搐牐担澈牛┦障ぁ>?研究,函复如下: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期满终止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煟玻埃埃长牐矗昂牛┑墓娑ǚ8、?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6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
    2023-06-09
    129人看过
  • 上海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为了在本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为了在本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正式工人。有关单位对他们的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以及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第四条各单
    2023-06-09
    439人看过
  • 劳动者死亡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问题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主给付内容的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风险提示】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在实践中很容易操作。但是,当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该如何处理?《劳
    2023-04-22
    369人看过
  • 国家劳动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4-21
    213人看过
  • 关于中止劳动合同公司补偿问题有哪些规定
    有以下的几条规定:(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2)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离职补偿金的领取条件(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
    2023-02-18
    100人看过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后续事宜
    1、起草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终止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
    2023-04-02
    324人看过
  • 关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制度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2、劳动合同制度无效的情形;3、劳动合同制度的必备条款不可少;4、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5、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6、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一、如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给补偿?1、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2023-03-12
    430人看过
  •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条件问题的复函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问题的请示》(广纸司[1998]41号)收悉。现复如下:一、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若用人单位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则应依照《劳动法》第26条(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安排劳动者下岗,但本人不愿下岗和不签下岗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项和第24条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发给经济补偿金,不能视为终止合同。因此,不应将此内容作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三、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按《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法定的终止条件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023-06-09
    2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
    2023-06-10
    293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 更多>

    #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这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因为以前只有国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其他企业是不给补偿的,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
    • 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及工活补助费暂行规定被废止后,如何支付劳动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6
      各位老师: 这里有一分文件,你们看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
    • 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什么样的生活补助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4
      规定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 要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有补偿,关于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6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 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类设备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