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9-11-24生效日期:1989-11-24发布部门:陕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我省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县属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联办企业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执行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该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负责,在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对本项目中的危险因素,危害因素的专门论述,要包括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所需费用,要负责初步设计中经审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等遗留问题整改和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不得随意消减,如需国内配套必须将其与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确保安全卫生效果。
第六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负责将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具体要求附后),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要详细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并保护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劳动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各主管部在陕建设项目和省级建设项目由省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地、市、县级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地、市、县)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安技处(科)必须参加。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十五天,必须将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具体规定见第十条)、设计文件(工程总概况部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图纸资料,送同级劳动部门预审,并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审批表经其主管安技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其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尘毒危害严重程度及危险性大小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作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其评价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前完成,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对工程投产后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作出科学的分析与准确的预测,对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结论,要对其评价报告准确性负责,评价单位要经省劳动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银行在《审批表》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拔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及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消减设计文件中经审查同意的职业安全卫生项目,确需变更的,要向原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技术更改方案,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图纸要求施工,同时要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必须对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所达效果,有关检测数据,劳动保护投资概算,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劳动卫生检测部门要对部分检测数据进行抽检),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统一监察管理,要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设施审查;对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或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没有实行“三同时”的,要按《陕西省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后,统一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
第十九条县以下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390人看过
-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
19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413人看过
-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402人看过
-
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72人看过
-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245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8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执行. 第三
-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有哪些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投标的法律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3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二)开标记录;(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确定;(五)附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