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
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相关规定。要从依法治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资产可持续利用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管好、用好土地资产和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运营效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同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同开展“防腐败、抓源头”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各城镇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查实存在的问题,找准成因及其危害。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真正把思想和行政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供给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新机制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城市(镇)存量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要抓住和充分利用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把土地供给和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今后,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经立项的建设项目供地,要首先消化城市(镇)范围人的闲置土地,凡闲置土地未经清理和消化利用或城市(镇)存量建设用地未作调整改造的市、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停止其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征用审批,也不再批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确保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好、用好城市(镇)存量土地资产的法定职责,坚持城市(镇)存量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制止土地多渠道多部门管理致使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现象发生。要严格实行土地资产收益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和“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土地资产收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应属政府财政的土地资产收益收缴到位。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统一供应,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进区建设的各类用地,统一由所在城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四、切实加强城市(镇)存量土地的收储管理,建立并推行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制度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12号)的部署,尽快实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已规定储备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将城市(镇)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企业“退城进郊”、关停并转、破产倒闭处署的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次完成农地转用征用待供应的土地以及城镇内农业人口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尽快启动土地有形市场。要在已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今后,凡城市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流转都必须进场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管理,通过政府储备,供应所需的各类用地,坚决制止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私自交易,从根本上堵塞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渠道。
五、加大对土地市场特别是城市土地供应管理的规范力度,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2000年以来存在的以下问题: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开发区用地和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擅自入市,哄抬地价,在开发商之间倒买倒卖的问题;以牺牲国有土地资产为代价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超越法律规定违规决策,暗箱操作,甚至权钱交易,将应出让供给的土地擅自批准划拨,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供地的问题;钻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空子,在无偿取得的土地上擅自搞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问题;改变原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款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问题;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占而不建,囤积土地,伺机炒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企业破产倒闭或改制,不依法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擅自倒买倒卖场地,侵吞国有土地资产的问题;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等土地资产收益的问题等。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特别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大案要案,要进行公开处理。通过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力度,努力拓宽土地市场覆盖范围。严格依法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实行土地有偿供给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划拨供地条件;对商服、旅游、金融、房地产开发、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要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提供;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以地招商和合作开发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报批,应征为国有的要先征后出让;原划拨用地除有政策规定外,都要纳入年租金收缴范围。防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国有土地资产收益。要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省政府法制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产运营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立法中没有规范到位的问题尽快提出修订意见和规范办法,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和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供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运营中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价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地价政策,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一经确定,即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凡因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要对城市(镇)土地定级标准和基准地价依法定期进行确定和公布,凡连续3年以上没有更新修订的,要在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更新测评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认真执行。要加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的制订和调控工作,每个年度都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和基准地价修订情况,对所辖城市(镇)的协议出让最低限价进行公布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凡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其出让行为无效,其流失的土地资产收益由上级政府直接追缴。
七、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机制,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把《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2001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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