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二)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无。
扩建或改建工程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无。
无。
特殊项目需要环保、消防、人防、市政、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无适用于企业,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无。
建筑平、立、剖面图3份(镇项目4份)及符合规划要求的DWG格式电子报批文件光盘1份
无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和报建资料修改项目。
无。报建资料修改项目。
无。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
无。适用于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应提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按照《台山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针对个人申请。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无。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经网上批准,打印相关表格,将纸质申请材料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提交。
3、受理。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台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受理通知书》;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对应的主办股室。
4、审查。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提出申请。
4、受理。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台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受理通知书》;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对应的主办股室。
5、审查。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领取结果。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石化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配征收标准:商住、办公以及各类公共建设项目:7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30元/平方米.
三?(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1?除台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镇(场)规划区范围内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按56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免收,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得仍按全市3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条例》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一)?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商住、办公以及各类公共建设项目:25元/平方米,封闭住宅小区12.5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免收。
2?村镇绿化补偿费统一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征收,封闭住宅小区按10元/平方米收取。
一?鉴于规划设计综合服务费收费属放开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该项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成本与合理利润制定,按照委托方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文件精神,规划设计综合服务费属于放开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你局规划设计院根据成本与合理利润制定和委托方自愿要求服务为原则,收费实行公示和明码标价。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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