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发布于29年前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近日又被媒体从故纸堆中扒出。依据该《规定》,职工可以享受最多45天的“探亲假”。而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竟有九成人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
有评论认为,这再次证明了“纸上的权利”距离公民之远。其实,上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这个《规定》是被认认真真落实过的,很多人都曾从中获益。当时尚处改革开放之初,工作依然靠国家分配,个人没多少选择余地,造成夫妻、父子(女)分隔两地的情况比较多,当时这一纸规定,是极具人性化的,而其逐渐被人遗忘也有其必然性,一句话是“世易时移”。
有必要指出,这个《规定》有其特定的对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在当时,这已几乎涵盖了所有“职工”;即使把集体工、合同工、临时工也包括在内,他们都与现在之企业职工是两个概念,因为当时几乎谈不上股份制与民营经济,当时不是国有就是集体(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该《规定》有其特定的背景,指责其只惠及一小部分人而不把很多农民工包含在内,没有道理。
那么是不是有修订的必要呢?应该说这是一个早该废止的规定,长达45天的“探亲假”也只能产生在那样一个没有效率、节奏很慢的时代。而需要正视的是,现在依然有很多人有“探亲”的需要,他们不再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换成了除他们之外的更为庞大的以聘用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造成这一结果,有两个原因,一是城乡二元体制依旧,农民虽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却依然没有在城市安家的权利;二是他们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不仅年休假得不到保障,连法定假日、双休日都得不到保障。如上两个原因还导致了每年一度的全球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春运。
保障国民“探亲权”,归根结底不在有没有“探亲假”,而在于尽快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更重要的是将诸多写在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这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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