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不能申请破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9 17:38:48 331 人看过

一、股东能不能申请破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不能不能申请破产,但能不能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1、依照《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能不能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能不能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

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不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不能力可能不能的,能不能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不能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不能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能不能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期限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代表诉讼有期限限制。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个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不能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能不能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n(一)检查公司财务;\n(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n(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n(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n(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n(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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