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
湖南出台“新环保法”的首个配套办法
2月3日,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作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出台的首个配套办法,该《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34个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保之责各归其主
屡出重拳
环境执法力度加大
环境执法,绝对是进入2015年来的最热词之一。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处以行政拘留、环境犯罪入刑这些原来听起来陌生的话语,不时见诸报端,让老百姓对环境执法有了更多的了解。
1月4日,湘潭市雨湖区3名污染环境的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1月5日,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在长沙县法院宣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1年。
1月13日,湘潭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给湘潭县城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被拒签,反而被打。几天之后,该县纪委对该县城管局涉事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2月3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2年6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3万元。
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一个多月来,湖南对环境污染行为屡出重拳。从1月1日起,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环境隐患大排查,将充分运用新修订的《环保法》的法律规定,对违法排污实行顶格处罚。
环境保护
需齐抓共管
环境治理,仅靠环保部门努力,远远不够。
省环保厅厅长刘尧臣认为,我省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产业比重较大,历史积累的污染问题较多,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期,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环境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职责,必须各级各方面齐抓共管。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一章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从全国来看,近两年有不少省市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问责体系进行了初步尝试,福建、甘肃等省出台了《环境保护职责规定》。
在湖南省委2014年15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中,构建政府依法监督、企业主体负责、公众监督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列居其中。
只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刘尧臣说。
谁履职、谁失职
将一目了然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划分了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等的环保职责。
对县级以上政府来说,主要承担7项职责。首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此外,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并接受监督等。
环境保护工作在乡镇一级非常重要,《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明确,主要是负责环境隐患排查、向上级报告,配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刘尧臣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法》关于环保部门职责写了18条,湖南融会贯通整理成13条。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在新修订《环保法》中较分散,很多甚至没有明确规定,湖南结合实际,条分缕析,规定了其他33个部门的职责。以后谁履职、谁失职,一目了然。同时,这也为市县操作提供了规范。
如发改委要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经信委要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定》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保及相关部门举报。公民要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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