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中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20:20:52 66 人看过

1.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

湖南出台“新环保法”的首个配套办法

2月3日,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作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出台的首个配套办法,该《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34个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保之责各归其主

屡出重拳

环境执法力度加大

环境执法,绝对是进入2015年来的最热词之一。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处以行政拘留、环境犯罪入刑这些原来听起来陌生的话语,不时见诸报端,让老百姓对环境执法有了更多的了解。

1月4日,湘潭市雨湖区3名污染环境的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1月5日,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在长沙县法院宣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1年。

1月13日,湘潭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给湘潭县城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被拒签,反而被打。几天之后,该县纪委对该县城管局涉事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2月3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2年6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3万元。

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一个多月来,湖南对环境污染行为屡出重拳。从1月1日起,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环境隐患大排查,将充分运用新修订的《环保法》的法律规定,对违法排污实行顶格处罚。

环境保护

需齐抓共管

环境治理,仅靠环保部门努力,远远不够。

省环保厅厅长刘尧臣认为,我省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产业比重较大,历史积累的污染问题较多,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期,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环境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职责,必须各级各方面齐抓共管。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一章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从全国来看,近两年有不少省市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问责体系进行了初步尝试,福建、甘肃等省出台了《环境保护职责规定》。

在湖南省委2014年15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中,构建政府依法监督、企业主体负责、公众监督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列居其中。

只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刘尧臣说。

谁履职、谁失职

将一目了然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划分了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等的环保职责。

对县级以上政府来说,主要承担7项职责。首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此外,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并接受监督等。

环境保护工作在乡镇一级非常重要,《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明确,主要是负责环境隐患排查、向上级报告,配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刘尧臣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法》关于环保部门职责写了18条,湖南融会贯通整理成13条。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在新修订《环保法》中较分散,很多甚至没有明确规定,湖南结合实际,条分缕析,规定了其他33个部门的职责。以后谁履职、谁失职,一目了然。同时,这也为市县操作提供了规范。

如发改委要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经信委要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定》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保及相关部门举报。公民要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拘留相关文章
  • 中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一、什么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
    2023-02-27
    377人看过
  • 中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一、什么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
    2023-06-12
    85人看过
  • 《环保法》的“行政拘留”如何拘
    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的手段,提升了环境执法的刚性,虽然是通过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但能够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此条款也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规定的4种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未批先建是否包含未批建好已投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算不算?有无禁用农药目录?以无排污许可证为例。排污许可证目前覆盖面窄、持证率低,造成如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容否认,很多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譬如先有企业,后有住户,造成卫生防护距离不够,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等情况。对于主观上不愿安装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严厉打击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主观上有环境意识,但是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是否要加以区别对待呢?二是拒不执行期限尚未明确,及行政拘留后还是拒不执行该如何?以一般环境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来说,法律上规定过了执行期限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移送公安部
    2023-04-24
    131人看过
  • 23种环境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
    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并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同步实施。《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
    2023-06-06
    185人看过
  • 行政拘留的情形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具有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拘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吗包括。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二、行政拘留不执行算是拘留吗属于违法行为,治安拘留处罚,依法没有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
    2023-02-26
    209人看过
  • 环保法行政拘留条件
    1.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一、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危废超期储存的处罚危废超期储存的处罚如下: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023-02-22
    497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拘留确认为一种处罚形式。在我国,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更多>

    #行政拘留
    相关咨询
    • 环保法第63条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行政拘留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
    • 环境保护法法律如何规定行政拘留?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24
      1、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
    • 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请参考以下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拘留。
    • 行政拘留的情形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7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具有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拘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环保行政拘留移送案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1
      环保行政拘留移送案件严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受理公安机关的级别,对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