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高度重视,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还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意见》强调,各级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意见》要求,各级公诉部门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工作。要强化当庭讯问,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把握主动,从容应对;强化当庭询问,当庭示证,当庭质证。
《意见》强调,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意见》提出,要强化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公诉人对当事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建议法庭予以处理;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等突发情况,应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意见》强调,公诉人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反映;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理念,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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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退回检察机关和开庭审判的决定以及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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