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包括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案后不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若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这些条件,将予以驳回,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重新起诉。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将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原告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被告不明确
标题:被告不明确的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的身份或者地位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成为了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明确具体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如果被告身份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 公告送达。当无法确定被告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时,可以通过在报纸、电视、网络上进行公告送达,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前来应诉。
2. 向相关部门查询。在无法确定被告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查询,获取被告的相关信息。
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如果被告身份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纠纷。
4. 裁定管辖。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可以依法裁定管辖。
总之,在被告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不明确是民事案件受理中的常见问题,但也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被告的身份或者地位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向相关部门查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以及裁定管辖等措施,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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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哪几种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8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应当由仲裁主管的。 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8、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案件。 9、一事不再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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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哪几种贵州在线咨询 2021-08-10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以及双方书面仲裁协议中约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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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况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6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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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有几种情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7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2、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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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0(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