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决定的部分法规内容是什么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7、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是可以的;
2、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究竟是选择以房换房还是选择作价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3、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房屋的产权,由拆迁人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使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
4、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一般来说,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就会有相应的内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原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往往并不一样,所以当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还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小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补足差价。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原因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有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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