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2:17 221 人看过

特别程序的救济如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应通过裁决予以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允许实现担保权益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在法律适用中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非诉讼: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单一任命制原则和单一合议庭的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和终审的审限较短

4,级管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收案件受理费。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再审;自力救济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如果判决或裁定是通过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存在错误,他们可以向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基层法院管辖相关文章
  • 合同违约补救措施有什么
    合同违约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价或报酬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降价或报酬等。一、对方不履行合同能否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
    2023-03-06
    88人看过
  • 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对于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之一就是加强立法,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一部规定了童工的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号)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
    2023-04-28
    483人看过
  • 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一、使用童工的罚款制度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23-03-22
    426人看过
  •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什么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特别程序的特点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5、免交案件受理费。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
    2023-04-03
    135人看过
  • 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
    2023-04-30
    50人看过
  •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未被逮捕或逮捕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
    2023-02-27
    5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管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基层法院管辖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受理的案件在地域、级别和类型等方面所拥有的审判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第一审案件,处理各类诉讼程序中的申请和上诉,以及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 更多>

    #基层法院管辖
    相关咨询
    • 反补贴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28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 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9
      (一)实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有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1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商标给别人抢注了有什么补救措施?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14
      商标给别人抢注了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