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是我国司法体系建构的一大特色,但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其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受到怎样的监督和制约,是司法体制中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权进行改革时,应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在分权制衡原理和系统论理论的指导下,深入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基础上的整合联动机制。为此,阳谷法院对执行权进行解构整合,完善执行权内部监督和制约,实施分段集约执行,配合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节点控制。
(一)财产查控集约行使
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最主要的执行措施,是保证执行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但是其重复性、分散性的特点必将导致执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执行权横向分三权,对执行案件实施信息化管理,便于查找同类型执行案件;执行纵向分段,可使同类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由专人负责,集约履职,发挥查控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法院于近期开通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对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集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执行效率和实现资源共享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阳谷法院拟推行执行财产集中查控制度,设立查控组,在积极借助全省司法协助网络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基础上,由查控组对全院执行案件涉及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同质化查控事项实行集约处置,实现执行案件财产查控集约化,并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执行标的全额查封银行存款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三权五段模式
解构并重新整合执行权力是执行权分权改革的应有之义,解构意味着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分解,整合目的是在权力分离基础上对执行权的相关权限、权能和权力进行优化配置。阳谷法院拟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在执行管理权、实施权、裁决权横向分三权的总体架构下,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保障,试行纵向五段运行的具体工作模式,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五个阶段。各段之间设置节点,明确启动、查控、处置、裁决、结案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办理期限,促进执行权各环节规范运行。
(三)分段管理分权制约
为避免分权制约带来的管理内部消耗,有必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协调执行机构的内设部门,做到工作配合,从而提升执行员的职责岗位意识与积极性,做到执行措施与目标从分散、粗放、单一转变为集约、精细、系统模式,从而实现模式设立的目标。阳谷法院拟由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统筹协调分段式执行五个阶段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执行案件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其他四阶段由不同的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不同部门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五个阶段执行权力运行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互相制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标。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2]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在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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