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执行和解具有终止或暂停执行的效力执行和解具有终止或暂停执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债权人放弃所有实质性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是终止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债务人的部分义务,或改变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法院应裁定暂停执行。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结算执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元素。签署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资格。和解协议的执行是双方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协议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第三人无权对法律文件确定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行使处分权。如果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同意变更或增加履行义务的主体,还必须有原始有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参与。主观因素。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当具有主观要件,即在处分主体的权利义务时,和解的主体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真实意图的表达也应该是双边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在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压力、胁迫和不当干预下表达的执行和解的任何“愿望”,以及在重大误解和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表达的执行和解的任何“意图”,都是不真实的,并破坏了执行和解的主观基础。因此,它们是非法和无效的。内容要求。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解主体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约定所实施的和解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虽然一致,但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足以导致和解协议执行无效。时限要求。执行结算协议的签署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至结束的特定期间内进行。当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结束时,不存在执行结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式要求。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和规范特征,执行和解的形式和效力之间的关系因国家而异。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一份。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复印件书写。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信息。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副本。经强制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承办法官的有效印章。由两个法院审判的,应当提供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应当附有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件有效性证明或者双方签署的送达回执原件;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附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执和证据材料原件。被告财产线索清单。如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应提交一份关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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