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3 05:23:21 211 人看过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国家没有出专门的条例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什么该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范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泛指农民集体以及个人在开展非农业建设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所享有的使用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合法权益。然而针对此类使用权,国家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以约束其主体范围。除本集体及所属成员外,他人一般不得享有此项权益。

此外,对于那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若它们需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则必须先经过政府的征地行为,将原本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方能获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单位和经济组织有着强大的实力和经济基础,但它们一般并不会被允许直接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特定补偿标准的专项法规,因此,一般情况下,当征收土地方案得到依法审批之后,便会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还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或者村庄内进行公告,明确批准征地的相关机构、批准文件编号、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使用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措施及办理征地补偿的具体期限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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