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8:42:37 313 人看过

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如果受让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等其它条件,是合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中的适用

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多元化处理方式,有确认无效不予返还,有予以返还但酌情补偿等,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村拆迁补偿所引起的大量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的处理,采取宅地分离原则,依法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可行的。

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农民向城市集中迁移和新农村建设的集中化,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进城和集中,使中国成为居住集中化、商业化、城市化的社会。然商业化的发展则导致农村房屋买卖日益频繁,城市化的发展则需要农民将闲置的农村房屋进行自由买卖,这是资源合理分配的市场规律行为。因此,宅地价值分离,符合社会发展的形式,让农民将其农村闲置房屋进行买卖,得以法律确认并加以规范。

法律并未限制农村房屋的流转。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由此可见,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却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只对农户再次取得宅基地作出了限制。因此,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核定。

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区分买受人的身份。如买受人具备特定的村民身份,且从未申请过宅基地,可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买受人在向出卖方支付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价款后,就可认定转让具有合法性;如已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尚需购买本集体组织成员房屋的除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外,还应由集体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买受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对于其他身份的人员购买了农村房屋,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买受方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的,买受方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安置时,买受方只能获得建筑物的价值,而不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出卖方也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该补偿应属于集体经济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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