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出庭费用
1、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4、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证人出庭费用标准
1、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
2、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
三、证人出庭的要求
1、证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证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对于证言可信性的影响,并不影响其为证人的资格,其证言的可信性则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由法官综合判断。
2、证人对相关事实亲身感知,并且能够正确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一般都是由申请人预先支付,而后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由败诉人支付,证人出庭费用支付的标准以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为准计算,可以出庭的证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必须是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等等,而且证人出庭的证词一定要真实,混乱捏造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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