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员工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日趋增多。实践中,并非只要客观上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还应当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造成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中,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可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文本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至劳动者所确认的联系地址,以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和诚信义务,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有效送达凭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举证之用。同时,对于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依然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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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海南在线咨询 2024-11-1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以下途径来证明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1. 通过劳动者提交给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来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收集员工发放的交通标识牌、工作牌以及员工手册等物品,作为身份凭证。 3. 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相关记录,以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4. 保留考勤记录供参考。 5. 通过其他员工的证言来进一步证实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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