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24:55 348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截至今年12月3日,北碚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经开区、高新区、南川市、荣昌县、彭水县、城口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已提前完成全部偿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巴南区、江北区、云阳县、巫溪县、潼南县、大足县、大渡口区、涪陵区、长寿区、巫山县、黔江区、万州区、石柱县、铜梁县等14个区县(自治县)的偿付比例尚不足90%.为了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建市电[2004]57号)。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确保国务院确定的2005年春节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目标的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春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全部偿清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力争完成2004年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要把清偿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工作重点,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工作要求(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和机构,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准备足够的资金,在元旦前后带头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偿付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导。对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对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研究分析拖欠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和偿还时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并监督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

(四)各施工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问题,要派专人负责接待,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采取快速、果断、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各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企业认真清理、结算和拨付工程拖欠款,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对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强化考核,从严管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已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未按期完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未得到有效解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行政追究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并在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和通报批评。从2005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暂缓对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和财力支持。

凡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要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或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按时据实认真报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拖欠偿付情况的报表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汇总上报和网上数据的填报、督办、核实。报表工作要做到按时、属实、认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应对报送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后传真至市清欠办。市清欠办应定期对我市偿付农民工工资的进展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建立机制,预防拖欠要强化工程建设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和支持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发展,防止非法用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监管制度。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要求,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积极探索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体制创新,推行有利于杜绝拖欠的各种担保机制。

六、重点督查,按期完成从12月15日起,市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目前偿付农民工工资比例较低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重点督查,督促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资金落实情况、拖欠支付措施等工作,采取重点督查的方式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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