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把被本省范围内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当地常住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称为外来人才,并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4]4号),《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浙人才[2000]179号,2000年9月6日)等。对外来人才的管理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外来人才的管理机构
主管外来人才的部门为本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担。
(二)全省统一实行《外来人才聘用证》
1.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应为其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核准。
2.用人单位申办《外业人才聘用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外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3)拟聘用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
3.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交由被聘用人保管。
(三)持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该单位要求调入,且本人愿意,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2.在浙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停办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可按本省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5.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四)《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等
《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与用人单位聘用期相一致。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外来人才聘用证》,交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注销。《外来人才聘用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
参阅文件:
《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浙人才[2000]179号,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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