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公章情况属实不给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9:02:02 345 人看过

镇政府公章情况属实不给盖原标题: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盖印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

要求行政机关在其已经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盖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对此予以拒绝,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虽然行政机关的答复说明理由不当,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结果并无不当,且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害。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侵害事实的起诉,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仅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瑕疵补正,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释明之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最高法行申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喜凤,女,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米战江,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杨喜凤之夫。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喜凤因诉新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2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6月30日,杨喜凤向新密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提供2013年11月19日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加盖新密市政府公章,签上经办人的姓名,并注明日期。2016年7月14日,新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制作、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二、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审批表,是在白战国不服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国土资罚〔2013〕第44号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审理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该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为白战国和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三、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审批表属于市政府在审理复议案件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之规定,该审批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2016年7月18日,杨喜凤代理人米战江签收该答复书。杨喜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6年7月14日新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给杨喜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继续讨要2013年11月19日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新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签上“情况属实”,注明日期,并加盖新密市政府红色公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杨喜凤针对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新密市政府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新密市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杨喜凤在本案起诉状中认可“2014年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新密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主动公开交给原告代理人”。该诉讼案件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判,以杨喜凤与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杨喜凤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喜凤和新密市政府均向法庭提交有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其中杨喜凤提交的该审批表加盖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资料专用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杨喜凤申请内容是否与其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的问题。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杨喜凤非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因而杨喜凤要求公开该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审批表与其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新密市政府的相关意见实际上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规定的误解。二、杨喜凤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及杨喜凤申请内容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杨喜凤申请公开的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是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的前置审批文件,属于服务于相关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性信息,杨喜凤向新密市政府申请公开之时,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早已作出,因此杨喜凤申请内容不宜认定为过程性信息。其次,杨喜凤申请内容为审批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既不会造成公众误解或影响决策效率,也不会侵犯相关人员权利,新密市政府将该复议决定审批表作为证据在行政复议相关案件及本案中作为证据出示并接受公开质证可以佐证这一点。因此,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杨喜凤申请内容认定为过程性信息并不予公开,明显不当。三、关于杨喜凤是否构成重复申请、重复公开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杨喜凤早在2014年其诉新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审理过程中就已通过诉讼案卷查阅复制方式取得其本案申请公开的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而其于2016年6月30日,向新密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审批表,在客观上已经构成重复申请。对于该申请,新密市政府可以不重复公开。至于杨喜凤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本案诉讼请求中要新密市政府公开审批表的同时需再加盖新密市政府公章、签上“情况属实”、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已经超越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而且杨喜凤通过前述诉讼案卷查阅复制方式取得的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为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的案件证据,并加盖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资料专用章,从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确定该审批表真实性的效力,无需通过政府重复公开并加盖公章、签经办人姓名、注明“情况属实”及日期等方式予以确定。杨喜凤在已经取得相关政府信息的前提下,向新密市政府重复申请公开,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本案为撤销之诉,在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未将杨喜凤重复申请问题作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因此,虽然杨喜凤的公开请求不能成立,也并不影响法院对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性问题的评价。综上,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混淆了相关法律概念,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杨喜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构成重复申请,其关于“在审批表上签上‘情况属实’,注明日期,并加盖新密市政府红色公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16)豫01行初541号行政判决,撤销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驳回杨喜凤其他诉讼请求。

杨喜凤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新密市政府所作的本案被诉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杨喜凤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新密市政府认为该审批表与杨喜凤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以及该审批表系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属适用法律错误。杨喜凤虽然不是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但是杨喜凤认为该行政复议案件侵犯其参与权而要求公开该审批表,可以认为杨喜凤向新密市政府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另外,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是新密市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一审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被诉信息公开答复正确。二、关于杨喜凤要求新密市政府提供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要求加盖新密市政府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该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根据一审时杨喜凤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杨喜凤已经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获取了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加盖了该院档案资料专用章,其已经掌握了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不属于重复申请,但其请求判决新密市政府向其提供该审批表已无必要,同时,杨喜凤要求在审批表上加盖新密市政府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这样的要求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形式要求。故一审判决驳回杨喜凤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关于杨喜凤在上诉中请求将有关材料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控告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问题。杨喜凤的这些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不予审理。综上,杨喜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喜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新密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情节严重的失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杨喜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越权办案。新密政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侵犯了杨喜凤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诉权被驳回,伤害了杨喜凤打工得不到报酬的自尊心,造成杨喜凤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行为,是包庇审批表的决策人。2.二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如传票把杨喜凤写成被告,开庭时才给答辩状,开庭时不开摄像机,审判人员不回避,未对一审判决和有关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等等。综上,杨喜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259号行政判决,核查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但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杨喜凤早在2014年其诉新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审理过程中就已通过诉讼案卷查阅复制方式取得其在本案中所要求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在已经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仍然提出公开申请,在性质上属于“重复申请”,至少在效果上相当于“重复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在其已经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盖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对此予以拒绝,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本案,虽然行政机关的答复说明理由不当,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结果并无不当,且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害。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侵害事实的起诉,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仅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瑕疵补正,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释明之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生效裁判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判决结果亦不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影响,因此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喜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喜凤的再审申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乡镇建设部门不给盖章怎么办
    一、乡镇建设部门不给盖章怎么办(一)盖章要找掌握盖章权的人,如果上班时间人不在可以问清楚盖章人啥时候上班,等人家上班时再来,别人说章没在是推脱话,章不是谁都能盖的。如果你有怀疑乡政府人员骗你,去纪检委举报他们。(二)法律依据:《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以镇为单位的公章一般在哪个机构盖(一)镇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上级政府工作决策在镇的行政工作和镇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请示的文稿起草工作,以及县委及其部门转由镇政府办理的事项及反馈工作;2、承办村委和镇直部门报送镇政府的请示、报告的办理、送审和报批工作;3、负责镇政府会议的准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反馈工作;4、起草、送审、印发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检查乡(镇)政府和镇直部
    2023-06-19
    80人看过
  • 政府国庆盖章上班吗
    一、政府国庆盖章上班吗镇政府国庆放假期间是不能盖章的。国庆节放假7天,是从10月1号至10月7号;10月8号至10月10号(星期六)正常上班,10月11号(星期日)正常休息。二、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阳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
    2023-05-10
    430人看过
  • 哪些情况属于政府非法征地
    (一)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
    2023-04-03
    340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3、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
    2023-07-04
    57人看过
  • 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的实施情况
    招商引资每个省区的政策都不一样的。主要包括: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各地的招商引资正从吸收外资为主到同时吸收内外资,从吸收第二产业投资为主到同时吸收第三和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之路招商引资是引进外力、激活内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地方政府(开发区)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我国早期沿海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所引起的巨大示范效应(地方经济总量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就业增加,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地方官员升迁比例增加)很快引发了我国各级政府成立大量的开发区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热潮。至今,招商引资仍然是各级
    2023-07-01
    240人看过
  • 政府回购房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政府回购房屋是指政府在土地出让程序中确切指出,开发商负责建设事物房屋。一旦房屋建成,政府将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购买。事实上,这样的房子通常被用作经济适用房。例如,许多地块在转让时应直接建造一些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屋。当然,有些只是在转让程序中要求。当投标合理时,投标人可以竞争公共租赁房屋的面积。政府可以购买回购房屋。政府回购房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交易的时候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3、买卖双方对
    2023-07-05
    60人看过
  • 行政拘留情况说明给家属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
    2023-07-02
    258人看过
  • 情况说明盖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一、情况说明盖公章有法律效力吗1、情况说明盖公章有法律效力。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加盖公章1、我们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对经济合同成立的效力影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的,经济合同就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
    2023-06-17
    457人看过
  •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能确认被盗盖公章的单位是因对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误致使行为人盗盖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被盗盖公章的单位存在过错,可以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轻微过失免责,重大过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2023-04-22
    345人看过
  • 贫困证明在政府哪个部门盖章
    若是城市户口,需要拿着证明自己家庭贫困的材料分别到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盖章,若你是农村户口,就要分别到村委会、乡政府和县(或者区)民政局盖章,一共三个,缺一不可。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小区物业归政府哪个部门管理小区物业归政府的房管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
    2023-07-22
    259人看过
  • 镇政府是否给企业拆迁时间?
    镇政府拆迁企业给时间搬家。政府拆迁会给企业下发限拆通知,或者是现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企业被告知《限拆通知》或者是《限拆决定》的时候,应该给予企业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可以执行该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果拆迁部门没有给足六个月的时间,则是涉嫌程序违法。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
    2023-07-01
    245人看过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归哪管?
    一、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归哪管?镇政府属县或区政府的下一级机构,如果对镇政府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县、区)机关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只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可以先向该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提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解释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
    2023-06-02
    143人看过
  • 盖假公章属于什么罪
    一、盖假公章属于什么罪盖假公章属于诈骗罪。1、在一般情况下,利用假公章签合同是一种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2023-03-30
    195人看过
  •  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属于哪个级别政府?
    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依 据 素 材 , 县 级 政 府 可 以 制 定 政 府 规 章 吗 ?根据素材所述,县级政府办公室没有权利制定法规,这是错误的。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2023-09-24
    23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政府不让盖公章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0
      不合法,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 政府记者有权盖公章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记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发布盖有单位公章的东西。
    • 行政复议不包括政府规章的情况?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规章政出多门的情况比较严重,规章的制定和生效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章之间,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规章的可信度受到损害,其
    • 政府不盖章可以起诉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2
      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什么案件,都不需要任何一级政府或者单位盖章同意。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都会给予立案受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政府公示落款没有盖公章生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1
      无效,不能证明是政府行为。私凭手章,官凭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