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透露,本次《保险法》的修改拟取消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则,尽管这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影响很大。
邢炜表示,分保业务在国际上是高度商业化行为,除了少数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国家没有优先分保的规定;而且我国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规则的执行情况很差,取消国内优先分保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给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此外,为了更好地完善保险业务规则,修改后的《保险法》还将增加关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增加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则。
据悉,《保险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的计划。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时至今日,保险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保险法》进行一次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
邢炜向记者介绍到,本次修改将着重强化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综合经营趋势,保险与银行、证券行业的区别就在于它的保障功能,因此,要适当扩大保险业的业务范围。除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之外,年金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在法律里面要适当强化;保险行业资金融通功能要进一步扩大,要对融资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保险组织形式,本次修改将完善其相关法律规定、培育多元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要体现出来。
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规定和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方面,本次修改将制定有关规定:一是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严格资本金要求;二是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董事监事的管理、提高准入条件;三是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上,对偿付能力有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撤销、申请重整、破产以及破产顺序等方面制定严格规定。
本次修改还将着力健全保险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邢炜称,现有的《保险法》在保险公估方面尚属空白,本次修订要增加相关规定;在代理人方面,根据实际的市场发展情况修改关于个人代理的规定,对专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机构在法律层面给予区别和体现。此外,考虑到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监管机构的部分职能将向自律组织转移,在法律层面需要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完善。
在加强保险监管方面,本次修订将增加一些条文规定,包括对保险条款费率的修改增加规定,如备案条款中以及事后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增加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偿付能力发展方向是细分保险公司的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配备相应的资本,如英美实行的资本风险方法,本次《保险法》修订将把这一原则体现出来;增加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调查的权力、手段增加规定,对保险业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对董事监事等高管的违法行为、保险合同的诈骗犯罪行为、经营许可证方面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要完善处罚规定。此外,加大对违法责任人包括高管人员、工作人员、销售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意见还有待全国人大的最终立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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