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为目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和警示训诫的双重效果,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方法步骤
1、在受理案件线索过程中及时运用警示训诫。建立案件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对受理的各方面案件线索,要在认真筛选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定是否进入初核(初查)程序。对经过筛选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对线索不具体,存在违纪“可能性”的一般性线索,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办人直接提出警示提醒或信访函询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对线索具体,有必要核查的,直接进入初核(初查)程序。
2、在初核(初查)过程中准确运用警示训诫。经过初核(初查),对反映失实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澄清是非,对其中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主办人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遵照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辅之以警示提醒的措施予以处理。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立案标准的,主办人应视其情节,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责令纠错的意见,应经过审理室或审理小组审理。对确有违纪行为的,进入立案程序,立案调查。
3、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适时运用警示训诫。对立案调查案件,经过调查,可不追究纪律责任或可免于纪律处分的,由案件主办人视其情节,提出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对经过调查,确有违纪行为,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交代问题或挽回损失的,由案件主办人提出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对经过调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有轻微违纪但不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或不思悔改、态度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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