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郑刑二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于登封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住郑州市汝河西路xx号院1号楼xx单元xx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鸿彬,河南天竑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及辩护人王鸿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受贿罪
(1)2001年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医院办公楼装修过程中,未经招标便将装修工程发包给郑州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后于2001年9月底的一天,在李某的办公室收受该工程处负责人栗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该医院购买郑州市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路椎间盘镜的过程中,于2004年8月的一天,在郑州市嵩山饭店对面的上岛咖啡厅,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为使货款尽快结清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栗某某、李某某、张某、丁某、孟某的证言、工程结算手续、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人李某对上述事实亦予以供认。
2、贪污罪
2003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取到条的形式从本单位小金库中取走人民币4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张一某证明李某从其掌管的小金库里取走4万元的证言、李某书写的取到条、以及其他证据。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遂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受贿所得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贪污所得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称其从小金库里借出的4万元,其中的2万元是为了引进海扶医疗设备而作为活动经费给了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叶某某,另2万元在叶某某等人来医院考察时用于招待支出一部分,剩余1万多元,其到新加坡进行论文答辩暨毕业典礼时花掉了。
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其没有将4万元据为己有。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由法院根据当庭查明的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上诉人李某及辩护人提出李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在任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院长期间,为了医院的长远建设,在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的过程中,以取到条的形式从该院财务支取现金4万元。为了能使投资公司向医院投资,从而实现引进计划,除招待来医院考察的投资公司的人员外,并送给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叶某某现金两万元。另外,上诉人李某在任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院长期间,经上级领导同意,其报名参加北京大学与美国一家公司举办的医院院长进修班,进修培训结束后,论文答辩暨毕业典礼在新加坡国家举行,当其前往新加坡进行论文答辩和参加毕业典礼时便将剩余的钱用去了。上述情节虽只有李某的辩解,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但不能排除该辩解理由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将4万元非法占有进而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犯贪污罪证据不足。鉴于上诉人李某认罪悔罪,赃款已退还,且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上诉人李某及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及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张鹏飞
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新茹
-
医院院长因受贿一审获刑14年
364人看过
-
医院院长受贿要怎样量刑
490人看过
-
受贿免予刑事处罚还在医院当院长?
411人看过
-
湖南衡阳中院原受贿院长获刑12年
449人看过
-
检察官暗示当事人撤换律师收受贿赂获刑
497人看过
-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12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医院院长受贿罪量刑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03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
医院院长受贿判几年?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腐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腐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多
-
中医院的院长受贿48万元人民币,估计他挨领刑多少?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或者。受贿累计三十多万,构成受贿罪且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
-
受贿罪法院判决书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0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
-
公司收受他人贿赂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23该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