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监察大队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以下是监察大队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监 察 大 队 受 理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事 项 : 哪 些 情 况 被 认 可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监察大队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范围包括: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可以被监察大队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可以被监察大队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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