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低保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0:00:20 87 人看过

一、吉林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吉林省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低保相关文章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法规名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颁布机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颁布时间]:2003-5-23[执行时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市国税二分局: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在陕所属单位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2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2023-04-24
    71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经贸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法人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二、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制。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对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吉林省二胎政策条件有哪些
    吉林单独二胎政策最新消息如何?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二胎”?吉林单独二胎新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二、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
    2023-05-01
    292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022-11-24
    231人看过
  • 吉林省低收入家庭怎么认定
    一、吉林省低收入家庭怎么认定个人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5种书面材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相关待遇。申请人家庭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四是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是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规定
    2023-05-29
    225人看过
  • 吉林省可以再生育第二胎的条件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
    2023-05-05
    195人看过
  • 吉林省计生条例将审议
    据国内媒体报道,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据了解,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昨日,新文化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
    2023-04-25
    75人看过
  •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劳动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劳动者依法休假、享受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中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五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单位劳动时间为月和小时。各种单位时间(月、日、小时)的最低工资标
    2023-04-22
    267人看过
  •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介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通过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等措施完成既定目标。吉林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比2011年均有大幅增加,长春市增加15%,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到1150元;吉林市增加21.1%,由原来的950元,增加到1150元;松原、延吉增加10.52%,由2011年的950元增加到1050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由2011年的89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17.98%;前郭县增加最多,由2011年的83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26.5%。同时,吉林省2012年职工工资指导线也出台,要求企业职工工次最高增加20%,最低增加7%。“2002年,一个月我才赚300元,现在我每月的工资都在2000元以上,我知足……”昨日,长春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工人刘先生说。刘先生今
    2023-04-26
    250人看过
  •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什么?
    一、《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事故、职业病对自身的伤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
    2023-04-13
    391人看过
  • 2024吉林省医保生育津贴
    法律综合知识
    一、2020吉林省医保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二、相关法律知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019-10-19
    114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4-22
    73人看过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及有关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
    2023-06-12
    67人看过
  • 2024吉林省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包括吉林省,因此吉林省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参照以前颁发的标准执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
    2024-04-05
    300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低保
    词条

    低保是指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和疾病失去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宅和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 更多>

    #低保
    相关咨询
    • 吉林市低保户申请条件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申请要求: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申请手续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不能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再次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任职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薪水或最低薪水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要求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请
    • 吉林省农村低保申请要求
      安徽在线咨询 2024-08-26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
    • 吉林省吉林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9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二)有城镇常住户口; (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 (4)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失去原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3)、(4)项规定,有居住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待遇
    • 吉林省网贷纠纷案件处理条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16
      吉林网贷纠纷诉讼期限规定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19吉林市取保候审条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
      办理流程:、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