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07:32:09 242 人看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十一条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十八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分值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四十三条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文书要求或者所附文书式样填发。其他文书,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

法律文书可以用电子文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6: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违停行为危害交通安全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车辆违停发生交通事故谁责任违法停放分为两种:一是安全法规定的违法临时停车,影响正常通行,包括未靠边停放,驾驶人离开车辆等;一种违法停放故障车辆,如未设置标志、违法在桥梁上停放等。如果发生事故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事故的责任,大多情况下认定为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03
    243人看过
  • 温州交通事故负全责的36种行为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要负全责(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
    2023-05-29
    366人看过
  •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该段内容讲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采取的措施和依据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同时,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方式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方式也有所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
    2023-09-03
    67人看过
  • 无证驾驶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1、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无证驾驶是否犯罪单纯的无证驾驶,没有发生其他情形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但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并且是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证驾驶出了事故划分责任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023-07-11
    260人看过
  •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南
    在日常出行中,如发现机动车占用应急车道、公交车道、非机动车道、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随手拍摄照片或拍摄视频全过程,登录交通部平台来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还可以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立即拨打交通违法电话对其举报。或者是写信邮寄到交管局秩序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醉驾是属于
    2023-07-07
    246人看过
  • 交通安全法规定哪些行为处十日以下拘留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2023-04-27
    122人看过
  • 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违规处理
    在不同的公路上不系安全带的扣分标准是不同的。开车不系安全带罚款和扣分具体规定。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4、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5、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6、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秦皇岛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安全带作为汽车发生碰撞过程中保护驾乘人员的基本防护装置,它的诞生早于汽车。乘坐汽车系好安全带是我们必
    2023-07-05
    354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管辖怎么确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
    2023-03-26
    318人看过
  • 温州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处理
    电子眼交通罚款是指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并开具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车辆驾驶员需到交通违法所在地交警部门确认交通违章行为,才可以处理违章。电子警察违章处理方法:1、车主带上相关证件,亲自到交管所进行处理。2、车主带上相关证件到违章罚款指定缴纳点进行缴纳。3、到保险公司代缴纳违章罚款。前往认罚点要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人需同时出示违法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2.车主携带违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管理人携带行驶证和单位证明。3.受托人携带已确认违法行为的委托证明书、违法车辆行驶证、受托人身份证。处理地点:一般违章通知单会标明在哪个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电子警察违法窗口处理。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违电子眼章行为占到了违章行为的80%以上。随着交通违章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无论是当地违章,还是异地违章,在交管部门的信息库中都能查询
    2023-05-10
    436人看过
  • 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对醉酒后或营运机动车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的。
    2023-04-23
    450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交通违规处理地点一探究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电话:0577-65855585/0577-65855589。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有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萍乡市上栗县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江西省高速交警四支队二大队。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沪昆高速公路萍乡收费站院内。电话:0799-3672110。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
    2023-08-14
    245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归类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在进行刑事处罚后,不再对此次行为再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犯罪分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
    2023-07-17
    455人看过
  • 昆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教育
    一、法律法规依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四)《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二、办理条件及注意事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2023-05-10
    84人看过
  •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警告,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层面来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表达,会对被处罚人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应当纳入法律约束范围的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
    2023-07-02
    28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 温州市瑞安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21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隆山东路555号。电话:0577-6585585/0577-6585589。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有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 管理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3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
    • 温州市瑞安交通违章处理要多久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04
      1、车辆驾驶执照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3、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如果所有者不承认违法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