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
江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政策,第三款强化保护:“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土地原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设施农用地未硬化地面的,经营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交纳不少于每平方米10元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作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履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利用条件的资金;设施农用地硬化地面的,由市国土部门参照本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标准收回垦造耕地成本,专款用于开垦补充耕地。
由此可知,江山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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