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房屋赠与别人后能不能要回,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要回,或者出现法定撤销情形时,也要要回房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有效吗
赠与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原则上无效。赠与,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只有一方有赠与的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当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签字的,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合同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无法从书面合同上判断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不能对受赠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认定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毕竟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当然了,如果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进行补签字,由此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达到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
双方已实际履行赠与合同的,合同有效
尽管赠与合同上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没有受赠人签章确认,但双方已经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实际将赠与财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即说明受赠人已用自己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赠与合同,所任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如父母买房送给儿子,在赠与合同上只有父母方的签名,没有儿子的签字确认,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或儿子已经实际使用的,应当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值得注意的,尽管此时赠与合同有效,但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赠与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受赠人名下,否则赠与人可以在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前反悔,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等不动产的。
-
赠与农村房屋后,赠与人可否要求取回?
110人看过
-
农村房屋可以赠与无血缘关系的人吗
478人看过
-
赠与房屋的赠与的房子过户人可以回执吗
469人看过
-
房屋赠与后又退回怎么办
235人看过
-
怎么赠与农村房屋
146人看过
-
农村房产赠与后能不能要回
81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农村老房子赠与给人, 农村户口可以否要回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3农村房屋赠与他人后,未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有法定撤销理由的,可以退还。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权之前撤销赠与。受赠人有法律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农村房屋赠与和买卖的区别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6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其实包括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在一些地方如果是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购买农村方面的话,则相应的买卖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
-
农村房屋赠与可以双方签名以手印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展开全部农村房屋买卖,除非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并经村集体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向城镇居民出售的合同也是认定无效的。主要是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这个是村民方享有的权利。
-
可以在农村赠与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4首先,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其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若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
-
农村房屋能赠与外省户口人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1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是房屋所有权人自愿赠予的,就可以将农村房屋赠给外村人,这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是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