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这从制度建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地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标准体系是规范劳动关系、使劳动领域的各有关方面都达到最佳有序化的重要制度基础。只有建立和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社会保险标准等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标准,才能为合理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打下基础;只有制订和实施有关劳动关系建立和调整的标准,才能为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依据,并进而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契约形式详细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合同法》等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是由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和当前的特征决定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发育、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劳动关系日趋市场化、多样化,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利益冲突不断扩大,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利益争议增多,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所有这些都要求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上作出改变。目前已经形成的以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组织平等协商为特征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及正在探索之中的劳动利益争议处理机制,正是适应这种情况产生的,将为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和保障制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以修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是调解和诉讼所不能替代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会保证争议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角度看,未来我们应该加强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的趋势性研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争议的种类,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的利益争议将会增加,因此创新、完善劳动调解仲裁的机制,特别是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该成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可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保障劳动者在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落实。未来应该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常态化的对用人单位的全面动态监管,实现对劳动争议的早期预防和及时介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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