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98年开展劳动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2:27 17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京劳监发[1998]2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

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行劳动年检制度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万二千多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劳动年检。劳动年检对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做好1998年的劳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1997年劳动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要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各区、县劳动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应将1997年未参加劳动年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列为劳动年检的重点。劳动年检工作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审核、办理招工手续、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10号令),决定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检内容。各单位应将已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分别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的“职工基本情况”栏中的‘其它人员人数’及‘空格’项下。

三、在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之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将这些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为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基本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样式附后)。对参加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央、军事部门、市属、区(县)属、街道(乡镇)属、无主管部门及所有制性质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单位应将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

五、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后,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留存和存档的《劳动年检证书》(红字头单行本)从1998年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开始暂停使用。

六、关于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已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一些已做好劳动年检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了自检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审核或认定工作时间可比原规定的时间提前进行。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要为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检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尽力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条件,以利劳动年检工作顺利进行。从事劳动年检审核认定的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廉洁自律。

八、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年检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998年8月底前将劳动年检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劳动局。

附件: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年检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基本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6-05
    1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各局(总公司)劳动安全处、卫生处、工会: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现将今年防暑降温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各单位要尽早安排好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6月15日前,要对防暑降温设备、器材进行自查,凡有缺损的要尽快更换、检修,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2.做好高温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入暑前要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肝、肾、贫血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应调离高温工作岗位。3.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对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应保障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饮料要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供应,并做到定期送检。饮料制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4.做好预防中暑药品和中暑急救的准备工作。暑期各单位的医务人员应深入车间、工地进行巡回医疗。5.要严格执行新工时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高温作业工人有足够
    2023-06-09
    37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我局对其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附件:《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根据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023-06-09
    1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单位:自1994年以来,本市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评估、监控和监督治理工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监控和治理。彻底治理和有效控制本市重大事故隐患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积极推动隐患整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单位:自1994年以来,本市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评估、监控和监督治理工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监控和治理。彻底治理和有效控制本市重大事故隐患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积极推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2023-06-09
    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培发[2007]5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
    2023-06-09
    240人看过
  •  劳动局关注工资问题并展开调查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员工能够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直接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劳动局在接到员工的投诉之后进行调查,然后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公司逾期仍然不支付工资,劳动局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如果您能够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您可以直接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劳动局在接到员工的投诉之后进行调查,然后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公司逾期仍然不支付工资,劳动局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工资拖欠怎么办?劳动局可以帮忙吗?工资拖欠是劳动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因为工资拖欠问题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2023-08-27
    45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单位询问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此,我局向劳动部做了请示。劳动部答复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第87号令以及劳动部发布的30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发给生活补助费”。“北京市已做出的规定与《劳动法》不相违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的答复意见,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流动情况,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调查将在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进行。调查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劳动年龄段内的杭州市农业户籍人口。二、调查内容和时间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户和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情况、职业技能情况等指标。具体为:1、住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家庭地址、家庭电话等。2、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参加各种保险情况、主要经济来源等。3、劳动年龄段人员就业情况:包括从事行业、工作地点、收入水平及暂未就业的主要原因和就业意向等。4、劳动年龄段人员职业技能情况:包括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等级和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确认追加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时,要严格审查其主体资格和与审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确认确与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加为仲裁第三人。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时,应在裁决书中明确、具体地写明仲裁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案件中,遇有难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及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附件: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4日劳部发〔1996〕196号
    2023-06-09
    25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取暖补贴、因工致残的护理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
    2023-06-05
    23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残联,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现就办理招聘残疾人员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招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员,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招聘手续。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办理求职登记。三、用人单位按比例招聘残疾人员,应到市、区(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情况向其推荐残疾人员。四、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员依法进行双向选择,对确定招用的残疾人员,均须在与残疾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贯彻《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54号),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市劳动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统一考评员资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三、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四、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每年按季度组织,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一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五、鉴定程序1.凡属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
    2023-06-10
    138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年检
    词条

    年检只是年审其中的一环。年检是为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测工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验车,业内也称过线检。 车辆年检主要按照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检测;人工部分检查,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唯一性检查、违规查询、车辆特征... 更多>

    #年检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关于去劳动局告公司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8
      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 劳动法关于2022年自动离职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5
      《劳动法》员工自动离职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 关于劳动者有劳动力工作期间受伤的责任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8
      只要是工伤,所有责任都是由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