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9:03:11 466 人看过

无效的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不真实;

2、收养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

4、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6、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7、收养程序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子女与父母在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抚养关系,那这种关系可以解除吗?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

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被抚养子女成年之前都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要在被扶养人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

如果子女再被收养期间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养父母没有履行收养义务的,养子女可以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解除收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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