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过程中不小心撞死人,如果学员存在过错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此处教练承担的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因为行政法规、规章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其次刑法遵守严格的自己责任自己承担的原则,不可能出现一人犯罪他人担责的情况。因此学员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学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员学车撞死人教练被判负全责
【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金华赵向煜发布时间:2005-06-1014:57:16
因学员在学车时撞了人,6月7日,驾校教练王某被江苏省吴江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42岁,是一名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近两年在某机动车培训中心任教练。今年1月27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在自己的教练车内指导学员徐某进行道路驾驶,撞倒了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老人被教练车右后轮碾轧而死亡。
据学员徐某回忆,当时他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着教练车由东向西行驶,车上还有8名学员。行至平望镇溪港村村道时,前方道路两侧都有人在聊天,一自行车也迎面而来,为躲避自行车,他向右打方向盘。此时,他听到擦肩而过的骑车人喊了一声,同时感觉自己的车右后轮碾轧了什么东西,就将车踩刹住。下车看时他发现,刚才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已倒在地上。
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练习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教练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5万元。
吴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教练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吴江市法院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被告人王某随车指导学员在道路上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且在教练过程中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酿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中,学员徐某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首先,作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学员来说,他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过失,因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而且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的,不属于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其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教练的过失造成的,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教练的过失是导致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学员来说,这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学员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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