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书不签字是否会被执行拘留
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送达时注明即可。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有相关执法人员的签章,并有执法机关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6.救济原则;
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之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之内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超过复议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会再受理此案件,所以诉讼时效需要但是人把握好。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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