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4:04:57 359 人看过

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下列保护性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一、员工怀孕期间公司给交保险吗

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会按照规定继续缴纳社保,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国家规定孕妇几个月不上夜班

国家规定孕妇怀孕7个月不上夜班。可国务院相关规定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均有相应的保护和待遇保障。如:医院为生育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负重、高危工作作业;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假期间享受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假期和假期福利待遇等。

三、人流有产假但是工资怎么算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劳动者权利】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案情:1991年,现年24岁的张景洪从部队转业后,被河南省项城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项城市公路段工作,并与该公路段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为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张景洪所在的项城市荣楼收费站按国家规定被解散后,项城市公路段陆续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但一直未给张景洪安排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8年11月份,张景洪向项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下达了项裁字(1999)2号裁定书,裁定项城市公路段免收张景洪20000元公路发展基金,并给张景洪安排工作,从1998年9月份以后,以月工资437元为准补发工资。项城市公路段亦同意在1999年3月份安排张景洪重新上班,按仲裁裁决给张景洪补发工资。张景洪以裁定书的第二项补发工资的时间确定不妥为由,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认可,法院查明了张景洪在1998年9月份以前的月工资为361元,10月份以后,月工
    2023-06-09
    220人看过
  • 职工怀孕后的劳动权益保障是什么
    在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6条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女职工怀孕,自然而然地会影响一定的工作能力,某些妊娠反应剧烈的女职工甚至无法正常工作,这势必影响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免给用人单位的经营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与职工进行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岗位甚至安排其休息,并不违反我国对于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的原则。但是,如需要对怀孕的女职工调岗,需要注意的是调整的合理性,不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为无效。需要按照员工个人的能力,区域,职务,以及岗位的要求,对女职工调岗。
    2023-06-18
    500人看过
  • 侵犯女性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理(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什么?(I)女性员工的禁忌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砍伐、山脊回归和放逐3。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建筑
    2023-05-07
    427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3-06-06
    156人看过
  • 劳动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的权益与维护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规定。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提出异议。职工
    2023-07-10
    474人看过
  • 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因素有什么?
    [导读]:近日,根据北京法院调研发现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主要有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休假女职工的工资、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不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和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工间休息。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获悉,西城区法院2010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2868件,涉及女职工维权的案件占四成。法院调研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应予关注。一是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部分用人单位为达到辞退怀孕女职工的目的,采取降低工资、变换工作岗位、不安排工作等方法,迫使女职工辞职。记者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口头通知女职工停止工作,然后以女职工旷工为由辞退女职工,从而规避法律责任。二是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休假女职工的工资。部分用人单位在三期内不给女职工支付正常劳动工资,而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采取调岗、降薪等方式降低女职工的
    2023-06-07
    230人看过
  • 女性职工在经期如何保障劳动权益?
    享受下列劳动保护:1.禁止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禁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禁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
    2023-07-19
    306人看过
  • 女职工哪些特殊权益受保护?
    产假、性骚扰、禁忌劳动……这些热门词汇,将刚刚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推向舆论的中心,也让广大女职工充满了期望。《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¼4项19条,其中涵盖了女职工哪些特殊权益?其施行将为全国1.37亿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带来怎样的变化?如何平衡权益保护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梳理热点话题,解答公众疑问。【热点一】覆盖所有用人单λ,女农民工列入保护范Χ《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λ、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λ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覆盖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lamb
    2023-04-22
    236人看过
  • 保护家庭佣工的劳动权益
    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前与雇主签订合同的意识薄弱。即使他们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通常仅限于工资和工作时间,而且没有关于安全问题的正式文件。此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安全权的基本知识劳动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人身安全和健康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从事职业劳动的过程。这项权利通常成为职业安全权。所谓家务劳动,是指工人帮助他人做家务、照顾孩子、服务老人和处理琐碎的家庭事务的工作。这些工作也属于专业工作的范畴。家庭佣工的劳动保障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保障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之一。我们之所以将帮佣工人的这一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帮佣工人从事的劳动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没有区别。既然家政服务劳动与其他劳动没有区别,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与其他劳动安全权没有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而
    2023-05-07
    39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回应女职工迫切呼声,通过立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义重大。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保护标准我省现有215万女职工,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座谈和调查问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职工热切盼望用人单位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列入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并由其承担筛查费用。参照外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
    2023-06-04
    57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常见问题
    “孕期”即为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即女职工依法休产假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第10条就“产前休假15天”作了更详细的阐述: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哺乳期”是指给婴儿哺乳的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上夜班、工
    2023-06-02
    294人看过
  • 宝山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展开专项检查
    [导读]:从2011年3月7日至11日期间,宝山区为了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女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开展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专项检查工作。宝山区将于3月7日至11日期间开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专项检查,进一步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纠正部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将联合对单位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执行工资支付、工时制度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本区服装针织、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业。【相关链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
    2023-06-07
    296人看过
  •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政府从来都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在国际法方面,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和《1990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药品公约》;批准了联合国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社会、经济和文化公约》。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和《劳动法》(1993年颁布)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有专章规定。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
    2023-06-06
    234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据全国妇联妇女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妇女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以及带薪休假的比例都低于男性,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到2004年底,全国平均覆盖率只有61%,有一半的市县、三分之一的企业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主要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在我们企业里,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占有不少比例,她们立足岗位做贡献,在企业的双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聪明才智,真正体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但同时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那就
    2023-06-05
    7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包括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
      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什么意思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4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员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的,享有领取同样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
    • 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女职工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09
      一、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什么权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
      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例如: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 如果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里时有发生。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特别是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或由女职工单个家庭来承担。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一方或劳资双方。 1、女职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