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8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据此,申请条件如下:
1、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有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3、有企业厂区平面布置图;
4、有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有产品工艺流程图;
6、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2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及附件
[格式文本下载]?
认真负责地填写本表及附件,原件2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7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2-->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1、要求提供的2项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2份完整无缺;2、申请表有法人签字、有单位印章;3、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4接收电子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3-->
4个工作日
内容完整、材料整齐规范,真实有效无缺件。
1、建议准予行政审批;2、建议不予行政审批并说明理由。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3个工作日
1、材料齐全;2、有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3、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有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1、准予行政审批;2、不予行政审批并说明理由;3、告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诉等权利及方法。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4-->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审批的核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2、将初审通过的材料上报国家工信部门有关部门审批;3、不予行政审批的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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