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03:05 127 人看过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错误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谢家瑾指出,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的施行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照《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按照《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规程指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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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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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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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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