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21:58 436 人看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4月28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60日。15日期满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不得上诉。但是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上诉期均已届满而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1985年6月1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6: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民事诉讼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25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
    2023-06-11
    93人看过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院民事审判的两点看法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按照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购买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撤销出租人与第三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第三种观点:当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还可以根据形成权理论支持当事人直接购房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形成了两种观点:大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优先购买权被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这只是优先订约权,而不是保证购买的权利。准物权的保护必须不同于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一项绝对权利。当业主出售自己的财产时,他应该尊重自己的订约自由权,不应该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根据第三方购买房屋的条件直接主张取得该房屋,只能要求确认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可
    2023-05-07
    94人看过
  • 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
    2023-04-05
    60人看过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3-06-12
    15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复〔1996〕1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2023-04-21
    177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
    2023-06-09
    269人看过
  •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外一方当事人如何争取法院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
    2023-06-04
    4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2023-04-22
    80人看过
  • 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怎样管辖
    一、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怎样管辖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
    2023-06-16
    2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属于哪一级?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
    2023-07-07
    24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12日〔57〕法办秘字第57号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的批复抄件已收悉。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你院认为,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我们意见,应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人请求,发回更审已无必要。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具体案件是否已经结案,尚不明了,这一具体案件究应如何处理,由于我们未将上述意见及时予以答复,可由你院斟酌决定。
    2023-06-11
    444人看过
  • 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6)民发字第25号函悉。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去函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以律师名义代为去函向对方征求意见。居住内地的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可由法院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他进行答辩。在送达前,当地人民法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呈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寄出。在邮寄时,可勿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须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的姓名。
    2023-06-11
    3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
    198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1)浙法民他字13号报告收悉。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台湾的吴琴的离婚问题,根据党和国家对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精神,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慎重。蔡茂松提供的吴琴下落情况,须严格审查属实后,才可受理。并且在审理中要严守法定程序,切不可为了照顾蔡茂松早日获得去美居留证而草率办理。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蔡茂松与台湾吴琴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蔡茂松在获准出国并到香港后,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原告人蔡茂松,男,192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原住温州市光明路68号,现住香港永乐街122号A室。蔡于1939年在台北市与黄条银结婚,1948年离婚(婚后生一女名蔡惠宽,现在美国洛杉矶,已入美籍)。1949年古历8月
    2023-04-22
    320人看过
  • 一方在国外,联系不上,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一方在国外,联系不上,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杭州离婚律师解答李晓娟律师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是2021年12月判下来的,对一方在国外,且联系不上的离婚案,具有参考意义。小红与小明通过亲属介绍相识相恋,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明去了国外,从2017年10月以后小红与小明失去联系,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至起诉之日,小红不能获知小明任何信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明依然联系不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审理,小明未答辩。经常会有人问李律师,对方不来,法院会开庭吗?第一次会判离吗?这个案子可以回答相关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和小红结婚不久,小明便去了国外,从此音信全无,且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小红当庭提供了结婚证、小明的出入境记录作为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法院也进行了质证和审查,最终采信。法院认为,小红、小明双方结婚后短时间内小明便
    2023-04-11
    49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些也被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制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 更多>

    #涉外民事诉讼
    相关咨询
    •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当事人起诉离婚一定要到法院起诉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在开庭审理时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离婚案件的一方在国外居住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办理。其中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律师办理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0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1992]22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
    • 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需要具体判断,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
    • 夫妻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具体意见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2
      1、如果有可供执行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办法。但可以要求他制定还款计划。财产分割原则 1、协议分割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2、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