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59 440 人看过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等,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和机械打桩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基础打桩施工质量,控制土方、泥浆和噪音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污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土方施工单位,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在本市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办理资质审查、打桩许可证和打桩登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市)注册登记和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单项进行基础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外分包桩基础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设厅办理施工报建的),也须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进行桩基础施工。第五条土方、泥浆装运和打桩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土方、泥浆的装运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关于施工工地规范作业“三个合格”的规定
    2023-04-22
    329人看过
  • 哈尔滨市出台《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日前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照场内要求倾倒。据介绍,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结算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
    2023-06-05
    69人看过
  • 建筑施工中是谁管建筑工地的坠物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施工高空坠物防护措施有哪些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以下措施:1、建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2、高墩、桥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23-08-12
    257人看过
  • 昆明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国、港、澳、台地区、外省及我省其他地、州、市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委托书及有关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证明等有关材料(勘察设计单位还须出具进昆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合同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到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应根据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的资质
    2023-06-10
    297人看过
  •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为促进建筑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本着既要搞活建筑市场,又要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一、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建筑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队伍(包括在我省的国家各部、委及省内各系统的建筑施工队伍)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地、州、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处)是当地城乡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管理建筑施工队伍的资格,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企业的资质,颁发或吊销营业管理手册、企业等级证书。2.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和投标。监督建筑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等级承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审查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3.组织贯彻有关建筑队伍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草拟全省性
    2023-06-10
    193人看过
  •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中央驻滇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06-9-22执行日期:2006-10-22各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如下:一、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电力(包括路灯、交通信号灯等)、通讯(含有线电视、网通等)、燃气、热力、工业等地下管线及人防、地铁等工程(军事工程除外),必须进行管线竣工测量和测量成
    2023-04-22
    485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5-1【实施日期】2007-5-1【发布单位】【文号】(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
    2023-06-10
    453人看过
  • 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蒙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重庆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电〖1999〗1号)和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提出的《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2023-06-10
    92人看过
  •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过程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1、工伤医疗费报销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④相关病历资料;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2023-05-03
    64人看过
  • 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安静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和装修、装饰施工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市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实施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各级城建、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
    2023-04-22
    51人看过
  • 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广州市建筑工程都是由单位进行的,对于单位只能处以行政处罚和刑法财产刑,因此,对于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法处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明确了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对违反《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主要的处罚方法市责令改正和罚款,比如该法就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档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与管理程序(一)主要内容1、制定安全政策;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3、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实施;4、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5、安全管理业绩总结。(二)管理程序1、确定安全管理目标;2、编制安全措施计划;3、实施安全措施计划;4、安全措施计划实施结果的验证;5、评价安全管理绩效并持续改进。
    2023-06-30
    67人看过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一、总则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C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
    2023-03-04
    8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措施措施的规定包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1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要求,至少包括以下部分: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
    • 杭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哪些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不论哪一种。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杭州市工伤认定管理条例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01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21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结合定额工期,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