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56:32 398 人看过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合意达成的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一项确定性义务,反之,则不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的标准,并非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备,而是双方有无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除特定情形外,若有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则应认定为预约;若无则应认定为本约。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律师补充:

预约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性质上属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

1、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

2、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

3、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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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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