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0:45 137 人看过

各城区(含高新区):

根据我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相关目标任务的要求,按照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指挥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改造工作的通知》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九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二、普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

三、普查要求:市房管局负责普查报表的设计和业务指导;各区(含高新区)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为使普查全面覆盖、真实准确,具体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社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普查,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回收《房屋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整理统计后填写本社区《房屋普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二),将《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交本区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5年6月20日前分别报市人居办、市房管局。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登记表》和《汇总表》的电子表格可在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公告通知”栏下载,网址:www.cdfgj.gov.cn;

(二)《登记表》中的“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分别指7层(含)以下的住宅和8层(含)以上的住宅;

(三)《登记表》中的“面积”均以平方米为单位;

(四)《登记表》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五)《登记表》中有选择项的,请在相应选择□内打“√”。

五、附件:

一、《房屋普查登记表》

二、《房屋普查汇总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准确掌握我市居民的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为市政府制定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现将《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按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地搞好入户抽样调查工作。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掌握住房实际需求,为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我局成立“住房状况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房产调查的全面工作。房产调查所需的全市住房面积、建成年代、房屋类型等九项房产信息由我局通过数字房产信息系统采集,人文信息及住房需求由各区负责以表格问卷的形式调查。市内五区及高新区,从八月下旬开始,到九月十日对居民住房需求等进行
    2023-04-22
    98人看过
  • 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住房救助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住房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二、规范住房救助方式。要充分考
    2023-06-05
    70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
    2023-06-10
    82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
    2023-06-10
    239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5-26执行日期:2008-5-26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
    2023-06-07
    177人看过
  • 青岛市工商局下发《关于在年检期间做好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青岛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在年检期间做好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企业年检工作,与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指导、品牌培育创建以及加强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有机结合。这也是青岛市工商局连续三年在结合企业年检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普查的基础上,对不断深化商标管理基础工作所做的积极探索。《通知》的下发,为夯实地方商标管理工作基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结合企业年检,做好商标管理基础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做出部署:一、积极开展商标注册的指导服务工作在年检期间,充分利用注册商标数据库和企业年检申报的商标信息,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加强商标知识的宣传,通过制发《商标注册建议书》等形式,引导企业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对已注册商标的企业,要注意核对其注册商标使用是否规范、《商标注册证》与《营业执照》登记事
    2023-06-05
    173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暑期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交通部《关于做好暑期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本市水路运输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暑期水运的组织领导暑期是气候复杂多变的季节,且自然因素与学生流、旅游热交织。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暑运工作,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客贷兼顾的原则,认真组织领导,突出暑运特点,做好客运组织安排,尤其做好各类突发性因素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暑运工作顺利进行。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到工作中。把防暑降温、防台抗灾和暑运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搞好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加强一线力量,加大检查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车客渡船和危险化学品船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
    2023-06-08
    333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0〕5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书。(二)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应有3名以上(含3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体工商户应有1名以上(含1名)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3、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经营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4、机构名称及服务场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此次换证,增加了对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税源,减少因税源零星、分散给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的纳税事项,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2023-06-07
    449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办〔2009〕130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国资产发[1994]90号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办公室: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构的形成,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加大对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并首先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改革。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明确国家与企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双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继续延续的最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破产法》实施相配套的社会环境尚不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改革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现就如何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掌握破产信息。探索建立破
    2023-06-06
    88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沙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现将《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吸取天河冼村\"6.14\"火灾事故的教训,配合\"城中村\"消防安全的整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的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租屋,安全居住。二、工作计划(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关于清理整
    2023-06-10
    97人看过
  • 广州市房改办、房管局关于房改房的通知
    广州市还有6万多套,面积达400多万平方米的住房已批准采取房改售房备案措施,广州市房改办、房管局近日发出通知: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改确权备案的单位,如确权资料不全的,应尽快向市房地产登记所补齐资料办理确权手续。对已建成的单位建房或购买已入住的商品房的确权手续,应在今年5月底前办结;6月底前完成房改售房手续。二、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在市房屋测绘所办理了备案的住房,应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房屋测量工作,并尽快完成房改售房手续。三、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房改办备案的住房,有关单位应尽快到市房改办办理房改售房审核手续。已建成入住的房改审核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四、对199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立项建房并已进行分配但又不具备测绘条件,且在市房地产登记所、市房改办资金处办理了备案,预交了500元/M2房款的住房,应抓紧完成房屋竣工、测绘、
    2023-06-11
    306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
    2023-06-10
    36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西安市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住房调控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
    • 那么关于谁知道房管局房产证明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9
      房产证明一般均在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开具,携带身份证即可。 如果一定要到房管局开,房管局房产证明吗那就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 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 成都市公积金管理局查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30
      参考来源:http:/182、150.40.151/upload/CMScdgjj/201908/20190830ln968167qg.pdf。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