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再犯是如何认定的标准
毒品再犯的规定主要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的,从重处罚。毒品再犯的要求: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2.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罚。
二、毒品犯罪的特征具体有哪些方面
毒品犯罪的特征具体有的方面如下:
1.被害人的不特定性。
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2.危害的滞后性。
3.现场的模糊性。
4.行为方式的隐蔽性。
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三、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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