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是如何认定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9 06:47:14 85 人看过

一、毒品再犯是如何认定的标准

毒品再犯的规定主要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的,从重处罚。毒品再犯的要求: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2.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罚。

二、毒品犯罪的特征具体有哪些方面

毒品犯罪的特征具体有的方面如下:

1.被害人的不特定性。

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2.危害的滞后性。

3.现场的模糊性。

4.行为方式的隐蔽性。

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三、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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