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其他合法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三种:一般购买,间接购买;第二种是通过行政转让或者变更购买、执行法院裁决,继承和赠与。为了简明表达并考虑其特点,行政转让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决、继承和赠与等方式的取得可以概括为被动收购。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企业发展、扩张、调整的一种主要方式和手段,在西方企业成长史中谱写了亮丽的篇章。但是上市公司收购始终是一种有利有弊的活动,如何在收购的惊涛骇浪中保护弱小股东,防止追逐高额利润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始终是各个上市公司的收购双方应当了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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