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立遗嘱很多人都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6:52:16 463 人看过

一、立遗嘱不吉利

很多人觉得生前就安排好死后的事情不吉利,人还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这不是咒自己吗?很多老人家往往是生了重病才想起立遗嘱,但立遗嘱需要一些法定条件,如果出现精神上时好时坏、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或签名等情形,会费些周折,遗嘱效力也会打上折扣,还可能引发子女间的纠纷。立遗嘱应在清醒的时候提早立,增加法律效力。

二、立遗嘱可找家里人作证

一些老人觉得立遗嘱是家务事,会找亲戚、亲密朋友来作见证。但是按照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无利害关系人”是指,不能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当中的一方,也不能与两方存在债务、亲属、雇佣等关系。

三、反正有法定继承,立不立遗嘱没多大关系?

不少人认为,“继承”这事有《民法典》、《民法典》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使得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遗产归属,不再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公民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有效,则应该按照遗嘱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方可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老年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决定他们获得遗产的份额。当然,老人也有权决定将遗产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包括子女在内亲属也不得干涉。如此看来,有没有遗嘱就大不一样了。

四、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到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她觉得,这是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五、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1、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2、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3、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4、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很多老人怕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担心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立了遗嘱也没用啊。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七、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八、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有一子一女。王某与钱某婚内共同购买了楼房一套,由王某书写了一份遗嘱并由王、钱共同签名,表示遗留房屋由孙子小王继承。夫妻二人相继去世后,小王持上述共同遗嘱起诉父亲及姑姑,要求判令王、钱二人所留房屋归自己所有。

姑姑对遗嘱内容字迹及立遗嘱人的签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钱某仅在遗嘱上签名,并未参与遗嘱内容的书写,故此遗嘱形式对钱某来说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此,小王又提供录像一段,该录像显示爷爷王某宣读一份文字材料,内容与上述遗嘱一致,奶奶钱某在一旁边听边点头,王某读完后两人在文字材料上签名。法院结合上述遗嘱及影像资料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若小王没有录像等其他辅助证据,则奶奶钱某的遗嘱真实意愿将很难被充分证实。

共同遗嘱包括三类:第一类,单纯共同遗嘱,即数个遗嘱的内容完全独立,仅是记载于一个遗嘱载体之上;第二类,相互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嘱继承人的遗嘱;第三类,牵连共同遗嘱,相互以对方遗嘱为条件的遗嘱。后两种遗嘱带有协议的性质,类似于合同。除第一类实际为数个独立遗嘱外,其余两者根据我国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之所以限制共同遗嘱的使用,概因共同遗嘱之存在,使得遗嘱效力难以确定,而且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在国外,立遗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律师来专门负责这项事情。但由于国人思想观念的不同,很多有人会这么做。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因为房产继承纠纷而闹上法庭的新闻。其实,很多的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能更好的处理好这方面的事情,能更好的避免子女之间反目成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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